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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专项治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方式进行。
  (一)各市州政府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减负办全面负责本地区专项治理具体工作的指导和统筹组织协调,并做好安排部署、责任分工、检查总结、信息和情况通报等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专项治理工作,负责对本系统专项治理进行安排部署、监督检查和总结等工作。
  (二)全省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等13个部门《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 〔2010〕266号)安排开展工作。行政事业收费清理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牵头;经营性收费清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牵头。省级各相关部门积极协同配合。
  (三)各级减负办会同纠风、监察部门负责清理和纠正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等工作。
  (四)由省纠风办牵头负责监督检查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由省经信委、监察厅、法制办牵头负责督促落实已公布的省级部门涉企检查计划。
  (五)各级减负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惠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建立减轻企业负担长效机制工作。
  (六)省减负办负责全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并负责对上述工作进行汇总、总结、上报。
  三、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0年7月启动,到2010年12月31日前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安排及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安排部署(7月30日前)。
  各市州、省级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成云副省长在四川分会场讲话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各市州、各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本地区、本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并于7月30日前将有关贯彻落实情况及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报省减负办。
  (二)自查自纠(8月1日-8月31日)
  各市州、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制订的工作方案,以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为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于8月底以前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含统计表),报送省减负办。
  1、全面梳理各项惠企政策措施。各市州减负办要认真梳理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认真清理涉企收费。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检查清理涉企收费项目,认真填报《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3、严厉纠正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对加重企业负担情况和根源进行调研、评估和分析。
  (三)检查整改(9月1日-11月10日)
  在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各市州、省级有关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规范,对保留的、取消的、减低收费标准的涉企收费项目要在媒体上向全社会公示。各市州要组织开展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检查,重点是对所涉及的企业反映强烈问题治理工作情况和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省减负办将在各地、各部门检查整改的基础上,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于11月中旬组织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推广和宣传;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对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四)总结报告
  各市州、省级有关部门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安排部署情况、工作措施、工作内容、取得的效果、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于11月20日前报送省减负办。省减负办汇总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于11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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