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指导、督促,确保审核质量
各地应加强对本地名单内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宣贯工作,使企业明确清洁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意识和主动性,明确目标,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审核工作。根据《
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依法加强监管,督促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工作,完成审核任务。
认真组织做好评估验收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把好评估验收关,保证清洁生产审核质量。其中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的验收由省环保厅组织实施;各企业的评估工作和除国控和省控外其它企业的验收工作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机构组织实施,报省环保厅备案,省环保厅负责抽查和监督。
强化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监管。《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条件要求已有明确规定,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从事审核咨询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帮助企业把好关。在我省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请将其满足上述要求的资料于2010年6月20日前报我厅备查。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应按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确保审核质量。要逐步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业绩公示制度,定期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审核业绩,对审核质量低下、弄虚作假、或技术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通报。
四、进一步落实推进进清洁生产的有关措施。根据《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03]10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6]18号),对于符合《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在排污费的使用上应优先予以安排,对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而未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投资计划、安排企业发展基金时不予考虑,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中对其申请的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