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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的决定(2010)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的决定,业经2010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王阳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文中“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污水处理管理部门”修改为 “污水监察管理机构”,“排水户”修改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二、 第二条调整为第三条。

  三、第三条调整为第二条。将原条文中的“本市行政区域”修改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删除“(以下称排水户)”。

  四、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废)水水质应当符合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超过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有腐蚀和损害作用的,不得排放。”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将污(废)水直接向河、湖等水体及渗水井排放,规避缴纳污水处理费。”

  五、第七条修改为:“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计征。

  用水量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安装水表的,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水量;未安装水表或者水表损坏的,按照技术推定法(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核定水量;

  (二)使用自备水源(含自备井和在河、湖、渠取水)的单位,安装水表的,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水量;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量;

  (三)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照用水量的80%在产品生产地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对未安装水表的建筑施工用水,按照批准后的施工图建筑面积核定水量;对建筑施工临时排水,根据水表显示的量值或者水泵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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