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会议研究议题:
1.市政府部门工作职权内能自行安排解决的;
2.市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能够解决的;
3.分管副市长在工作分工范围内能研究决定的;
4.市政府部门之间未形成一致意见或未经协调和充分讨论的;
5.会前未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6.内容涉及相关分管副市长不能出席会议的;
7.一般性工作汇报。
(七)市政府办公室(常务秘书)根据收集的市政府领导签批意见草拟会议议题,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审定,由市长决定会议议题。
五、会议材料的准备
(一)根据市长审定的会议议题,汇报单位要及时报送议题汇报材料。议题汇报材料必须详实清楚,重点突出,要求解决的问题和建议简明扼要。如事前经协调或市政府法制办审理的,应附有专门的说明材料。
(二)对涉及多个部门需协调解决的议题,经过研究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意见和理据,并提出建设性主导意见供会议决策。
(三)各汇报单位应根据会议要求,将议题材料(包括主汇报材料和说明材料)按规定份数于会前3天送市政府办公室(常务秘书)。由市政府办公室(常务秘书)汇总后于会前2天呈送会议主持人、会议出席人员。
六、会议审议程序
(一)提交会议研究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汇报,市政府法制办汇报审理情况;提交会议研究的非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汇报。讨论时,一般先由相关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发言,然后其他领导发言;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指定列席单位发言。无新的意见和建议,一般不再发言。
(二)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事项,一经市政府作出决定,各单位必须不折不扣予以执行,不得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
七、会议纪律
(一)参会人员应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不得迟到或早退。
(二)汇报单位汇报情况要求主题突出、简明扼要,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汇报单位除汇报人外,如需其他人员进入会议室的,需提前报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需多媒体演示的,事先报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演示设备须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安装摆放完毕,演示操作人员限定为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