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定和指示;
2.研究贯彻市委、市人大重要决定和意见;
3.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形势,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和措施;
4.讨论通过需向省政府请示的重大事项以及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5.讨论通过需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
6.审议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或批转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决定、工作计划;
7.研究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市长办公会议审议事项。
1.研究贯彻省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全省性重要会议精神;
2.讨论研究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3.讨论研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内容;
4.讨论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讨论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已经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协调,需要会议进一步研究决定的事项;
6.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7.需要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事项,须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批,并于会前3天报市政府办公室(常务秘书)。
(二)提交会议研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审理,并经分管副市长严格把关。
(三)提交会议研究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调的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召集相关部门协调,形成一致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协调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并形成一致意见或建设性主导意见。在协调过程中,凡未提出异议的,均视同认可;提出异议的,需提出书面意见,呈负责协调工作的负责人。
(四)提交会议研究的非规范性文件议题内容,由分管副市长审定。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提交的议题,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调的事项,先由主办单位牵头协调,对提出的政策性意见和具体工作措施要充分酝酿,深入研究,全面论证,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批;经主办单位协调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协调,形成一致意见或建设性主导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
(五)提交会议研究的重大政策性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先行研究协调,形成较为成熟的工作方案供会议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