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10〕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23号)精神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0〕14号)要求,为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税收政策,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一)全面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人行市中心支行和宁波银监局要指导和监督各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可暂停发放购房贷款或大幅度提高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各自总行要求和风险管理原则确定。
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坚决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政策。家庭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给予优先保障;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从严控制,首付款比例按照商业银行贷款首付款比例要求执行;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户家庭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一律不予再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和各县(市)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三)严格控制非本地居民非自住型购房需求。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申请购买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业银行也可根据风险状况对其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