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阿府函〔2010〕11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度,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我州项目推进实际,现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事项的意见》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事项的意见
(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度,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我州工程建设招投标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问题
21号文件是全省灾后重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给予了灾后重建项目招投标活动开展的特殊政策,各县、各级部门应广泛宣传,贯彻、执行好相关政策。凡列入灾后重建规划属州发改委核准又未明确执行21号文件的招投标项目,均可以执行21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项目备案监督问题
(一)依法招投标项目备案监督
灾后重建以来国家和省、州审批(核准、备案、批准的规划、下达资金计划)的由县级主管实施的各类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家和省、州管项目有特殊要求外,均授权项目所在地县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并监督。各县项目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职,切实加强监管。
(二)实行比选的项目备案监督
国家和省、州审批(核准、备案、批准的规划、下达资金计划)的项目,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招标规模以下的比选项目,或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比选项目,除国家和省、州管项目有特殊要求外,均授权项目所在县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并监督。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比选项目活动的监管,按《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197号令)的规定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