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执行市级储备粮油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业务规定和政策;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储备粮油质量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对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定期向上一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粮油库存情况,按轮换办法规定及时申请轮换计划。轮换发生的价差损益由企业承担;
(五)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的市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
(二)在市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间;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省级储备粮油严重不宜存或变质;
(五)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四章 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严格按照《泸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制定和完善,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基本稳定和均衡轮换的原则。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下达,任何承储企业不得自行轮换。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原则上在规范的粮油批发市场进行,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章 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出库计划,由区县粮食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