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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办理时间、地点:每月1―20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户口不在本统筹区的,可到暂住证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

  (二)所需资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半年内有效);填写《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申请书》(一式两份);若请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代办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两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档。

  一档: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医疗保险费(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档: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1%缴纳医疗保险费(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参保人在申报参保的次月1―10日到指定的工商银行领取本人医保缴费专用灵通卡,并足额存入应缴医保费。缴费的次月可到办理参保的街道社会保障所领取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四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一档参保的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按二档参保的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除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外,其个人账户以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

  不满3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3%;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5%;满45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期内划入比例为4%,缴费期满后划入比例为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4%。

  第二十五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级统筹区按一档参保的人员,有4种特殊病种纳入门诊待遇支付范围,其余支付标准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执行,与有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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