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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0〕20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 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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