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不合理增长
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对违规新上“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的,要追究有关区县政府、部门和企业相关负责人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五、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安排下达2010年市级工业节能专项资金150万元、节能减排技术研发资金65万元、环保专项资金350万元,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加大市、县节能减排资金配套和政府融资力度,加大技术改造资金和技术创新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建设项目要向能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短平快项目倾斜,重点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发展、淘汰落后产能、列入《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报告)》(环发〔2008〕16号)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工业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加快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继续做好高效节能空调和节能灯推广工作。具备条件的区县要逐步淘汰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的低效照明产品。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六、规范和加强用能管理
加强对各区县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地区,合理控制能源供应。对钢铁、烧碱、水泥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严格执行将限制类企业加价标准由每度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加价标准由每度0.20元提高到0.30元的差别电价政策。按国家要求清理和取消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电价的不合理优惠政策。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对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加价标准执行。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