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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

  2010年全市节能减排主要目标为:万元GDP能耗下降4.5%,“十一五”累计下降20%,其中,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6.6%,建筑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比上年下降3%,交通运输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增速比上年平均速度下降1%,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比上年降低5%;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5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4.5万吨以内,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5万吨以内。各区县人民政府是节能减排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对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对相关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等责任单位根据全市总体目标及各区县、各行业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落实各项目标任务。

  二、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

  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川府发〔2008〕18号)。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基础和能力建设,完善统计监测体系。6月底前完成对区县政府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落实奖惩措施,加大问责力度。及时发布2009年全市和各区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到“十一五”末,要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区县、企业实施区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对未完成任务的区县、企业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都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承办人员和有关负责人也要进行责任追究;在分解“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时作相应增加。鼓励各区县自加压力,尽可能多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对超额完成今年及“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要给予表彰,加大对该区县项目和政策支持力度;在分解“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时要以2005年为基数,“十一五”超额完成的指标任务作相应扣减,在“十二五”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总量分配中作相应倾斜。各区县政府要在6月10日前,将本地区2010年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抄送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三、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2010年淘汰落后水泥36万吨、平板玻璃38万重箱、造纸3.7万吨,煤矿39万吨。6月30日前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区县和有关企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确保落后产能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关停。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严格控制国家、省、市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能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区县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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