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优惠政策的通知
(泸市府函〔2010〕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积极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大力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现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优惠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不再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08〕43号)中对配套费的优惠政策,即:对一次性购买土地100亩以上或一次性开工3万平方米以上的,恢复为按65.00元/m2征收配套费。
二、停止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泸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泸市府函〔2005〕61号)中对高层建筑减半征收配套费的优惠政策,恢复为按65.00元/m2征收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