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是否建立科学、系统的执法绩效考评机制,将群众对执法工作的评判作为执法绩效考评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4、是否建立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档案,完整记载执法数量、执法质量、执法培训、考核结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情况,作为执法人员执法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执法人员的执法绩效与政治待遇等挂钩;
5、是否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涉法信访案件倒查制度,对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存在执法过错或违法违纪问题的,是否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主体方面,重点检查:
1、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
2、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超越法定职权,越权执法行为;
3、行政执法部门是否雇佣临时工、合同工和社会闲散人员执法,或者指派不具备合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4、行政执法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证件是否合法或者行政执法证件与本人身份是否相符;
5、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是否存在拒绝出示或不主动出示、佩戴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
(四)实施行政检查行为,重点检查:
1、未经省政府批准,随意在道路、车站、航空港设置收费站、检查站,或者依托收费站、检查站超越批准范围实施检查的;
2、实施临时上路检查,未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的;
3、实施检查、巡查时,未建立执法登记制度的;
4、脱岗、失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存在不作为违法行为的;
5、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不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的内容和依据,未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或者重复检查的。
(五)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行为,重点检查: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增设行政许可条件,擅自变更法定行政许可权限,自行设定、实施行政许可年检、年审或者定期检验和审查的;
2、实施国家、省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3、违法委托其他单位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违法将行政许可职权交由中介机构实施有偿服务,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组织服务的;
4、在同一行政机关内未确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5、办理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推诿、搪塞、刁难当事人,或者超越法定时限办结的。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为,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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