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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告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材料原件审验后退回。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办公地址: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周邓纪念馆对过)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周六、周日休息)

  联系电话:23082152、23082156

天津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1: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准考证号后四位: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贴照片处

46mm×32mm

身份证号

 

民  族

 

政治面貌

 

学  历

 

毕业专业

 

职  业

 

所在考区

 

准考证号

 

成绩

 

申 领 地

省(区、市)     市

代码

1200

户 籍 地

省(区、市)    市     县

代码

□□□□□□

毕业院校

 

毕业证编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学习情况、学历及其证明

 

有无《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八、九、十条规定情况

 

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审核机

关意见

市司法局  

省(区、市)司法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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