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材料原件审验后退回。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办公地址: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周邓纪念馆对过)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周六、周日休息)
联系电话:23082152、23082156
天津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1: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准考证号后四位: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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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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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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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照片处
46mm×3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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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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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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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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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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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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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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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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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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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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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领 地
| 省(区、市) 市
| 代码
|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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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地
| 省(区、市) 市 县
| 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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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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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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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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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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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况、学历及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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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八、九、十条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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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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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
关意见
| 市司法局
| 省(区、市)司法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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