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告
依据司法部要求,现将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天津考区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二、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于2010年7月28、29日两天内向天津市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逾期申请无正当理由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异地报考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应于7月26日至27日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天津市司法局申请调转报名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经确认后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申请人员大学毕业户口已迁回原籍,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申请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您下载的《2009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A4纸打印),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准考证(主证及副证)及复印件(A4纸);
(二)身份证原件(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一份(A4纸);
(三)毕业证原件(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两份(A4纸);
(四)本人近期同一底片(46mm×32mm)免冠彩色(背景颜色无要求)证件照片3张(两张请您自行贴在填写好的申请表上,另一张照片将用于制作您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请您务必提前将照片按要求的尺寸裁剪工整,并在背面写上您的姓名);
(五)填写好的《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两份,并贴好46mm×32mm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