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经济委员会的职责、原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原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适当调整相关职责。
1、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原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及监管职责划给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3、将原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4、将原省信息产业厅承担的军工电子管理职责划给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二)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稀土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
改造结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加强全省信息化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工业经济的日常运行调节,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近期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拟订全省新型工业化的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综合管理全省工业经济,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业企业;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