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要根据运营协议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清运时要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因滴漏、撒落等污染市容环境;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依法提前半年向所在地市、县城市管理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
(四)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安全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设施,保障处理污染防治设施安全运行,确需停业检修的,应当依法提前半年向所在地市、县城市管理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停业。
(五)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行政许可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理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对非法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立应急处理系统
(六)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垃圾突发事件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四、加强宣传教育
(七)城市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让全社会了解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保护环境、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的意识,提高餐厨垃圾科学处置的社会参与度。倡导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置技术的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再利用,推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八)各级政府要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创新监管方式,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不按规定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加工食品以及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饲料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