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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企业大集团加快发展的意见

  (十九)鼓励培育企业创办特色专业园区。

  支持培育企业围绕核心业务、主导产品建设特色鲜明、产业链完善的专业化园区,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化园区申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支持培育企业牵头建立特色专业化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加强现代物流、金融、信息、科技创业、创意设计、新型专业市场等产业功能区建设。省产业园区资金(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对培育企业创建特色专业化园区公共配套设施总投资达2亿元的,给予不低于400万元的补助,对总投资达5亿元以上的,给予不低于800万元的补助。

  六、力保培育企业生产要素需求

  (二十)加强煤电油气运协调保障。

  加大天然气开采和电网建设力度。优先安排培育企业天然气、电力等要素指标,确保其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需要。

  进一步完善运输协调机制,优先保障培育企业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需求。

  将符合国家直购电准入条件的培育企业纳入直购电试点范围。对拥有自备电站、采用分布式能源的培育企业,电网经营企业要在自发自用、电力接入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按照价格形成机制,逐步落实国家鼓励类服务业的培育企业与工业用电、用气、用水基本同价的政策。

  (二十一)矿产资源优先向培育企业配置。

  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培育企业开放,同等条件下矿产资源优先向培育企业配置。

  培育企业现有矿山因扩大开采规模或资源枯竭需扩大矿区范围的,可依法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重点规划区的勘查项目、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可依法有偿协议出让给培育企业。

  对因数额较大,培育企业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可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申请分期缴纳。

  (二十二)优先保障培育企业发展用地。

  市、县政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应为产业园区和生产性服务业聚居区留足发展空间。根据培育企业发展需要,适当预留部分土地,分期供应,满足培育企业发展用地需求。

  培育企业年度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且其项目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源发〔2009〕101号)规定条件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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