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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企业大集团加快发展的意见


  (十六)支持培育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积极发挥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公共保税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的作用,鼓励培育企业入区开展保税加工、存储、研发、检测、维修等业务,进一步融入国际产业链。

  对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实施出口“绿色通道”和“直通放行”制度,加快进出口货物通关速度。把外向型培育企业全部纳入出口分类管理范围,进一步扩大出口产品免验范围。对培育企业海外承包工程项目所需的出境施工器械(含配件)以及自用生活、办公设施免于检验检疫,并免收检验检疫费。

  按照《关于大型成套设备和实行融资保险专项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9〕300号)要求,支持培育企业积极开展国际承包工程,出口大型成套设备,积极帮助培育企业纳入国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安排,以专项安排带动成套设备出口。推动外向型培育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获取国外各类产品认证和相关资质。

  支持有条件的培育企业到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农林合作开发等项目投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资助。

  (十七)落实贸易便利化政策。

  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申请报批通关高信用等级管理,享受区域通关、分类通关、优先通关、预约通关、上门验放、信用担保等通关优惠便利。

  积极探索研究培育企业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给予较高的退税管理等级,并优先满足出口退税指标。进一步简化培育企业退税审核手续,优化退税流程,提高结关手续办理效率。

  实施培育企业优惠原产地签证“全覆盖”,指导培育企业充分享受进口国关税减免优惠。

  对于培育企业扩产或提升产品质量所需进口的二手成套设备,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免于装船前预检验。

  对培育企业出口活禽畜和水生动物免收检验检疫费,其他农产品减半收费,纺织服装产品降低收费30%。

  对培育企业进行境外商务活动的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可给予一次审批、多次有效批件的便利政策。

  五、提升培育企业聚集发展能力

  (十八)完善培育企业配套协作体系。

  建立培育企业需求信息发布制度,搭建大中小企业配套协作平台。鼓励培育企业发挥在招商引资中的主体作用,支持其围绕自身产业链引进战略合作者,吸引相关配套企业向培育企业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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