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培育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承担各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进标准化自主创新,积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对培育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支持培育企业开展计量检测体系确认工作。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
帮助培育企业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支持培育企业争取国家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指导培育企业建立和运用专利文献数据库。
畅通专利申请“绿色通道”,重点资助培育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申请获取国内外发明专利,促进专利实施与产业化。
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帮助培育企业积极应对国内外专利纠纷。
对培育企业依托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家发明专利进行产业化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达产后连续2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的单个产业化项目,从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支持培育企业拓展市场空间
(十四)支持培育企业参与省内重大项目建设。
放宽民间资本投资限制,支持培育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地方铁路、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市政设施、新能源开发等基础设施项目。
省内交通、能源、原材料、民生事业等重点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培育企业生产的设备和产品。
培育企业无须资格审查,可直接参与省内重点建设项目招标。在不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原则下,省级有关部门要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必要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支持工程类培育企业获取高等级和专业性强的资质,提高其参与工程建设的能力。
(十五)支持培育企业拓展国内市场。
推进首台(套)装备应用示范,积极为培育企业装备类新产品寻找依托工程,对使用培育企业研发的符合国家有关目录的首台(套)产品省内用户,从省重大装备创新研制专项资金中给予产品价值5-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省重大装备创新研制专项资金对省内首台(套)装备研制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将培育企业产品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积极组织和支持培育企业参加国内各类展览、展销活动。争取更多的培育企业产品列入国家下乡产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