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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企业大集团加快发展的意见

  支持培育企业向资源富集地区扩张,鼓励培育企业通过收购、参股等方式,参与国内外矿产资源开发,在国内、海外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基地。

  放宽对培育企业经营范围限制。培育企业的分支机构经营确有需要的,其经营范围可以超出主体经营范围,对其中涉及前置审批的由分支机构办理。

  分支机构不在省内同一市县的培育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购进、统一信息化管理的,需要由总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预征清结算的,经培育企业报省国税局审批后,可实行预征清结算。

  (七)引导发展军民结合产业。

  支持培育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和收购等形式,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推动培育企业开发军民两用高新技术产品,支持培育企业按有关规定获取相关军品生产准入资质,承担军工科研生产任务。

  将军工类培育企业的重点民品项目纳入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予以支持。一个纳税年度内,军工和军民结合培育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三、增强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

  (八)引导培育企业建立健全研发机构。

  支持培育企业创建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对新批准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应用技术与研究开发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相应给予100万元资助。支持培育企业开展对外研发合作,在境外设立或并购技术研发机构。力争到2012年,工业类培育企业全部建立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建立分享机制,鼓励培育企业采取收益提成、分红、技术入股、期权、期薪等方式引进和使用高级人才,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知识产权资本化。在重大发明、关键技术、产业化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按《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九)支持培育企业牵头建立“产学研用”联盟。

  支持培育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省应用技术与研究开发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省产业园区引导资金要予以重点支持。

  优先推荐培育企业建立的“产学研用”联盟争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各类科技支撑计划支持。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优先支持联盟的科研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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