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培育企业新开工项目,在建设期内应缴纳的征地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省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免收。
(四)大力发展高附加值产品。
对培育企业依托优势产品进行精深加工、拉长产业链的项目,优先纳入各类项目扶持计划予以重点支持。
引导培育企业进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电子信息、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将培育企业开发的战略性新兴产品优先纳入省战略性新兴产品培育发展规划予以重点培育。省有关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向培育企业新兴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倾斜。
培育企业列入省战略性新兴产品规划的产品,由同级财政部门在三年内按其新增增值税本地留成部分的50%增加安排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按规定用于支持培育企业发展。
符合规定条件的培育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按照《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09年版)》(发改产业〔2009〕1926号),对培育企业列入目录的一般贸易项下的先进技术、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给予进口贴息支持。探索建立省级进口贴息专项资金,对培育企业以一般贸易进口我省急需的先进技术、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等参照国家有关进口贴息办法予以资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五)支持培育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
鼓励和引导民营培育企业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其参与地方中小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对纳入培育企业名单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更新改造技术设备、建设及改造配送中心、建设和改造物流信息系统给予资金扶持。支持培育企业加快建设与其主业配套的现代物流网络。
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培育企业开展现代化服务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建设。
(六)推动培育企业战略联合和兼并重组。
支持培育企业开展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鼓励银行业机构向培育企业发放并购贷款,支持培育企业以并购、参股等方式参与国企改革和不良资产处置。
对培育企业兼并收购破产、停产、困难企业,涉及房地产产权、矿权变更的,免缴交易费,并依法享受相关契税优惠政策。被兼并企业的天然气等配额指标,直接划转兼并企业使用。在本省范围内,培育企业因跨区域联合重组所带来的地方利益变动,可由相关政府协商建立产值、财税等分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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