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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企业大集团加快发展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企业大集团加快发展的意见
(川府发[2010]21号 2010年07月26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大企业大集团加快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低碳发展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不断加快战略重组和开放发展,加速转变发展方式,推动大企业大集团迅速做强做大,带动优势产业和产业集群快速发展,为实现“两个加快”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12年,我省纳入培育范围的大企业大集团(以下简称“培育企业”)营业收入超800亿元的企业1-2户,新增500亿元的企业3户,新增100亿元的企业12户,新增50亿元的企业20户。

  二、推进培育企业快速扩张

  (三)加大项目建设扶持力度。

  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培育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省级有关部门论证核准后,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审批权限属省及省以下的具体投资项目,由企业按规划分步实施,报有关部门备案。培育企业可据已核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办理土地、环评、安全等相关手续。

  积极帮助培育企业建设项目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省级工业类项目扶持资金每年40%以上用于支持工业类培育企业项目建设,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亿元、20亿元及30亿元以上的年度重点工业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00万元、200万元及300万元。鼓励农产品加工培育企业发展标准化、规模化原料基地,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大中农产品专用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等,给予倾斜支持。其他省级相关扶持资金也要予以积极支持。

  充分运用增值税转型等政策促进培育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等量淘汰”的落后产能指标优先投放培育企业技改项目。

  鼓励培育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培育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相关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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