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卫生局:负责牵头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卫生事件。
(五)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处置重特大、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以及恐怖袭击、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六)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处置重大动物疫情。
(七)市农委:负责牵头处置重大植物疫情。
(八)市地震局:负责牵头协调处置地震灾害。
(九)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以及重大环境污染、放射性灾害事故。
(十)市国土局:负责牵头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
(十一)市林业局:负责牵头处置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事故。
(十二)市城管委:负责牵头处置城市供暖、燃气系统重大险情和事故,以及城市排水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
(十三)大庆电业局:负责牵头处置城市供电系统重大险情和事故,以及城市供电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
(十四)市气象局:负责监测、预警暴雨、暴雪、冰雹、沙尘暴、龙卷风、高温、寒潮等灾害性天气,并对其所造成的重大气象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进行跟踪服务。
第九条 对于一般应急案(事)件及群众紧急求助,由应急指挥中心视情分配处置任务,市应急成员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直接或组织下级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条 其他应急成员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任务。
第三章 接报受理
第十一条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接警工作,应当坚持有警必接、有险必救、有求必应、有难必帮。
第十二条 应急指挥中心实行“就近指令”和“分类指令”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保证处置、救援工作时效和质量。具体接报受理过程中应当做到:
(一)着装严整,态度热情,用语文明,处理及时。
(二)接听电话时,应当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下达工作指令时,用语应当明了直接,不能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应当选择准确、简单的词语,直截了当向受令者通报情况,使其能够迅速领会、掌握要点。
(四)坚持“规范、完备、及时”的原则,做好接报、指挥、处置工作记录,并立卷备查。
第十三条 应急指挥中心对受理的各类案(事)件报警,应迅速判明情况,及时指令相关应急成员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跟踪、掌握案(事)件处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