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应急指挥中心、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应急成员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应急单位和部门。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在应急工作中,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担负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统一受理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报警。
(二)负责统一受理全市各类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应急求助报警。
(三)负责受理各应急成员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处置、救援工作职责等行为的投诉报警。
(四)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处置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
(五)负责协助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三个级别突发公共事件。
(六)负责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求助信息的收集、传递、报送工作。
(七)在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对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的队伍、装备、物资、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进行统一调用。
(八)负责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日常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求助等事项报警受理和先期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九)负责指导、协调各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成员单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提供应急管理平台技术支持。
(十)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八条 原来直接担负受理报警、处置救援任务的单位和部门,继续履行其工作职责,同时接受应急指挥中心工作指令。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以下应急成员单位牵头,相关单位和部门配合,开展相应处置救援工作:
(一)市民政局:负责非常规救灾物资采购与储存;核查、统计、上报自然灾害灾情,申请救灾款物;组织开展灾民安置、转移,做好死伤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社会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
(二)市水务局:负责牵头处置洪涝灾害、干旱灾害重大险情以及城市供水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有计划、有组织的协同有关部门推进防洪、抗旱和城市供水安全工作。
(三)市安监局:负责牵头处置各类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