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民发〔2010〕50号)
各区(县)民政局、档案局:
现将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按照现行保存管理渠道分别保存在户籍所在区(县)民政局。今后,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移交时间,按时移交到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二、逐步建立伤残抚恤人员电子档案,待优抚管理系统软件增加伤残抚恤人员电子档案库功能后,再另行培训部署。
三、各区(县)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会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或落实措施,切实把本区(县)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好、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