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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北区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土地管理的意见


  (六)严格征地管理。松北区要按照法定程序对国家批准的建设用地实施统一征收。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配合松北区做好征地工作,按照期限交出土地。松北区要组织力量,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各类用地实施勘测定界,确定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各类地上附着物,由征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地类,突击抢建塑料大棚、温室和看护房等设施,变相提高征地拆迁费用,给国家和地方政府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征地预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在拟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三、加强松北区土地出让、转让管理,严禁圈占、炒卖各类土地

  (七)松北区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和住宅建设计划编制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并纳入全市各项计划,合理控制开发规模。

  (八)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控制划拨用地范围。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九)严格落实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挂牌底价逐年上浮10%。凡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单位,需与松北区有关部门签订开发建设协议书。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兴建职工住房。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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