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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北区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土地管理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北区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土地管理的意见
(哈政综〔2010〕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北跃”战略任务,实现“一江居中,两岸繁荣”的宏伟目标,将松北区建设成集科技、文化、生态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新城区,努力实现哈尔滨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现就加强松北区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土地管理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松北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实施

  (一)松北区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南起松北国堤,北至四环以南松北行政区界;西至西隔堤以东,东至小月亮湾以西松北行政区界。该范围是实施规划和土地管理的严格控制区。

  (二)松北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对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及土地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设行为及土地管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保证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松北区要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增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已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确需扩大用地规模的,要调整搬迁到指定用地功能分区内;已纳入近期建设规划范围的现有村屯,停止批建单门独院的农村宅基地;暂时不能集中安置的危旧村民住宅,只允许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翻建。

  二、加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行为

  (四)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严禁违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五)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购买或建造的住宅办理相关权属登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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