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将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
(沪财预[2010]59号)
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你会《关于我会仲裁费转为服务性收费及纳税管理的请示》(沪贸促财字〔2010〕第05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有关规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会执收的仲裁费自2010年1月1日起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依法纳税。你会应将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前应缴未缴的仲裁费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缴市财政专户。
二、市财政局将核减2010年下达你会的财政预算指标,并对你会2010年缴入市财政专户的仲裁费与当年已拨付的经费予以清算,请你会做好相关核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