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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三)许可费率的确定
  如果有相同或相类似的许可合同约定的,宜直接采用或参考许可合同所确定的许可费率进行测算,但许可合同必须是非关联企业间签定且未显失公允,或者是关联企业间签定的但可以证明是按市场公允定价原则。
  无许可合同约定的,可采用市场调查法等方式确定。
  (四)折现率的确定
  折现率一般采用累加法,其中风险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同行业可比企业经营的一般风险水平(即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和商标权对企业经营风险的影响。

第八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

  第五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被评估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的基本状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确认,进而关注其是否符合出质条件: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的基本状况,相关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
  1.作品作者和著作权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及获得方式(原创、受让、继承、赠与);
  2.作品基本情况:包括作品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使用情况;
  3.作品的类别: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等;
  4.作品的创作形式:原创或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
  5.拟质押权利组成;
  6.拟质押权利组成的限制条件,包括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存在的质押、诉讼等权利限制;
  7.法律登记状态;
  8.使用状态(是否已许可或质押);
  9.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况。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评估对象进行确认: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质押的评估对象为著作权人依法所有且可用于出质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及其许可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并关注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价值的影响;
  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原创著作权和衍生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关系以及著作权与相关权利之间的关系;
  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已向版权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
  5.涉及著作权质物处置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关注与质押著作权实施和运用不可分割的其他资产是否一并处置;
  6.著作权是否存在未决诉讼;
  7.评估对象是否存在处置障碍。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符合出质条件:
  1.如果是共有著作权,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著作权共有人是否一致同意将该著作权进行质押;
  2.评估对象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的出质限制。
  第六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分析价值影响因素等。
  (一)现场调查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通过现场调查,确认其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核实其法律权属,并了解其实施/运用的情况。
  1.核实法律权属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核查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2)如果著作权是通过转让或继承而来的,则需要核查相关合同或继承相关的法律文书;
  (3)如果是共有著作权,需要核查是否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该项著作权质押的相关声明或证明,必要时应该要求提供相应的公证资料;
  (4)如果著作权已发生过质押的,需要核查著作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资料,以确认前次质押是否已经撤销;
  (5)如果著作权已存在许可,需要核查著作权许可相关合同,以确认其许可范围(权利及地域范围)、许可方式、许可期限等条件。
  2.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实施和应用的情况,通常包括:
  (1)如果著作权尚未实施,则需要了解该著作权的实施进度及相关基本情况。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了解著作权人及作者的历史创作及业绩情况的基础上,需进一步估计其具备实施条件的可能性、时间进度和后续投入成本等。
  (2)如果已实施,则需详细了解著作权的具体实施或运用情况及历史数据,包括实施条件、运用环境、成本效益等,通常包括:
  1)了解著作权实施企业的经营状况
  2)历史形成过程以及成本投入,包括著作权的形成缘由及过程,著作权人为获得该著作权所投入的成本。
  3)了解历史获利能力及其影响因素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了解获利能力的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著作权种类,重点了解不同的价值影响因素:
  A.对于书籍著作权,可以通过了解该书籍的内容、首次发表时间、出版及销售状况、是否原创、市场上类似书籍的销售情况、作者及出版社的知名度等方面来分析其价值大小;
  B.对于音乐、影视著作权,可以通过了解其作者、导演、主要演员、制片人、编剧等关键角色,以及音乐影视内容类型、目标市场等,来分析其价值大小。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当(但不限于)收集以下资料:
  1. 著作权权属情况;
  2. 著作权所对应的产品(作品)销售与市场开发资料;
  3. 与著作权所对应的产品(作品)相关的财务信息;
  4. 著作权的竞争性分析资料;
  5. 著作权相关的产业政策;
  6. 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其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1.法律因素分析
  (1)著作权的权利束内容;
  (2)著作权的法律状况;
  (3)著作权的剩余法定保护年限;
  (4)著作权的相关法制环境等。
  2.作品因素分析
  (1) 著作权作品内容种类及特征;
  1)如果著作权所对应的作品为图书类作品,则需要确定其属于何种类型的图书,如历史、人物传记、小说、科普等;
  2)如果著作权所对应的作品为音乐作品,则需要确定其属于何种风格的音乐,如流行乐、古典乐、民族乐等。
  (2) 著作权作者的知名度及其历史创作及业绩状况;
  (3) 著作权实施单位的竞争力。
  3.经济因素分析
  (1) 分析宏观经济环境以及未来宏观经济走势;
  (2) 分析著作权所属行业的发展状况,并预期未来发展水平;
  (3) 产品市场需求分析;
  (4)著作权权利维护方面的情况,包括权利维护方式、效果,历史上的维护成本费用支出等。
  除以上提到的三点以外,鉴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的特性,注册资产评估师还应从消费者因素、政策因素和文化因素三个方面分析著作权产品所对应市场的未来发展状况。消费者因素主要包括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和经济承受能力,政策因素主要考虑政策变化对需求总量和品种需求的影响,文化因素主要包括区域人文环境、人的受教育程度、文化氛围等。
  第六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搜集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一)收益法
  在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符合以下条件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考虑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1.已经实施,或已具备实施条件,或其未来某个时间具备实施条件的确定性较大;
  2.未来收益可以预测。
  (二)市场法
  在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符合以下条件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考虑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1.未来收益难以预测;
  2.市场上存在可比对象,且可比对象资料搜集较为完整、可靠(包括交易价格、条件、日期、可比对象的内容特征、是否公平交易等)。
  (三)成本法
  在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评估中,由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重新创作投入成本与经济价值的弱对应性,故成本法不作为首选的评估方法,仅仅当出现以下条件时才考虑选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1.评估对象的成本投入可以准确地识别与计量;
  2.评估对象使用后产生的效益明显与成本成正相关;
  3.市场法和收益法适用条件均受较大限制和影响。
  第六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时涉及到的主要参数如下:
  (一)预期收益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复制、演绎和传播等运营模式来合理估计预期收益。
  著作权的预期收益通常通过增量收益、分成利润和许可费收入三种方式来实现。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著作权预期收益的完整性,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使用实物期权的逻辑进行分析和判断,尤其要关注各种营运模式的技术、财务和经济可行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还应当关注相关衍生著作权对原著作权预期收益产生的贡献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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