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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对质押专利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专利资产的技术寿命、技术成熟度、专利法定寿命、专利产品寿命及专利资产有关的合同约定期限,合理确定专利的剩余经济年限。通常专利的剩余经济年限一般短于专利的法律剩余保护期限。
  (三)许可费率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结合已实施专利的历史许可使用费率、类似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率,以及专利在产品中的技术贡献份额,合理确定许可费率。
  对尚未实施专利的许可费率,应参照已实施专利的历史许可使用费率、类似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率,以及类似专利在产品中的技术贡献份额,合理确定许可费率。
  (四)分成率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专利的分成率/贡献率,应针对不同的收益口径,即专利产品的销售收入、专利产品(净)现金流、或专利产品(净)利润,并特别注意专利应用对应的技术层次和组成对分成率的影响。
  (五)其他相关资产贡献率的确定
  其他相关资产的贡献,通常包括营运资金、固定资产、人力资源和除质押专利或专利资产组合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他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著作权)等。
  1.有形资产:一般可以参考有形资产的市场租金或合理折旧以及市场上购买该资产的资金要求回报确定。
  2.营运资金:投资回报率一般可在参考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3.人力资源:其资产贡献通常参考公司招聘和培训相关岗位职工的资金所要求的投资回报。
  4.其他无形资产:专有技术可以参考相关的许可费率,商标可以参考商标使用费率,著作权可以参考版权税率或者其他使用的回报率确定。
  (六)折现率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对质押专利进行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投资回报率、资本成本,以及专利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资金等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
  实务中,常用资本成本调整法和累加法来确定。
  (七)专利贬值率的确定
  专利贬值率通常采用已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与剩余经济年限之和的比值确定,也可以根据专利的功能性贬值率和经济性贬值率综合确定。

第七章 商标权

  第五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拟质押评估商标权的基本状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确认,进而关注其是否符合出质条件。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
  1.商标名称(文字或图案或二者的组合);
  2.商标注册人;
  3.商标注册人地址;
  4.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类别;
  5.商标具体的核定服务项目;
  6.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以及续展情况;
  7.商标注册的国别或地区;
  8.商标的取得方式与途径;
  9.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
  10.商标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包括转让、许可、质押情况)。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确认,通常包括: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商标权质押的评估对象为商标权人依法所有且可用于出质的商标所有权;
  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认评估对象的注册类别(即核定服务项目)及其具体使用的产品或服务;
  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及其许可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并关注其对商标权价值的影响;
  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恰当选择对单一商标权或者商标权组合进行评估;
  5.涉及商标权质物处置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关注与质押商标权实施和运用不可分割的其他资产是否一并处置;
  6.评估对象是否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或存在其他处置障碍。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符合相关出质条件:
  1.评估对象是否是商标权人依法所有的商标专用权;
  2.评估对象是已实施或应用的商标专用权,实施企业是否有持续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记录,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知名度,相应的产品是否适应市场需要,是否具备可预期的未来获利能力;
  3.防御商标是否已随同主商标一并质押;
  4.是否已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质押;
  5.是否已将与评估对象同时组合使用在同一商品/服务上的商标一并质押;
  6.评估对象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的出质限制条件。
  第五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商标权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包括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及分析商标权价值影响因素等。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商标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通过现场调查,确认商标权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核实商标权的法律权属,并了解商标权实施/运用的情况。
  1.确认基本情况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委托方明确的基本情况与商标注册证书原件进行核对,若有许可使用情况,还需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核对。
  2.核实法律权属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核查商标权人持有的商标注册证、续展申请或相关法律变更文书;
  (2)核查商标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资料,以确认前次质押(如有)是否已解除或撤销。
  3.了解商标权实施和应用的情况,通常包括:
  (1)了解商标权的历史演变过程;
  (2)了解商标权的获奖情况、广告宣传情况以及市场知名度;
  (3)了解商标打假、保护、反倾销等方面的情况;
  (4)了解使用商标的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的历史概况、行业地位以及经营状况;
  (5)了解使用商标的企业的管理制度;
  (6)了解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或信誉以及优势和劣势;
  (7)了解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容量及市场需求量
  (8)了解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
  (9)了解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生命周期;
  (10)了解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对手的情况;
  (11)了解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税收政策;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当(但不仅限于)收集的以下资料:
  1.商标权属状况方面的资料;
  2.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已有市场方面的资料;
  3.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销售与市场开发方面的资料;
  4.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相关的财务信息资料;
  5.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竞争性分析资料;
  6.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产业政策;
  7.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发展规划;
  8.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历史数据;
  9.其他需要的资料。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其价值的法律、市场、经济等因素进行分析。
  1.法律因素通常包括:
  (1) 商标的权利属性及权利限制;
  (2)商标类别;
  (3)商标是否享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的专门保护;
  (4)商标的有效期限;
  (5)商标的保护范围。
  2.市场因素通常包括:
  (1) 商标产品/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分析;
  (2) 商标的竞争对手的情况分析;
  (3) 商标运用的推广战略.策划.广告宣传情况及效果分析;
  (4) 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容量及市场需求量分析;
  (5) 商标及商标使用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排名分析;
  (6) 目前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销量、价格分析。
  3.经济因素通常包括:
  (1)有无使用商标前后的销售额、销售量、零售价、出厂价的对比分析;
  (2)对与注册商标有关产品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分析及相关财务比率分析。
  第五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质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评估方法。
  (一)在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商标权评估中,由于投入成本与自身经济价值的弱对应性,成本法应谨慎使用。
  (二)商标权的转让市场一般不活跃,难以取得可比交易案例及交易商标的相关详细情况,市场法一般较少采用。
  (三)目前比较常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是收益法。
  第五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商标权时应恰当地确定相关评估参数。
  (一)预期收益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选用的具体评估方法,通常可以从以下各方面来考虑商标权带来的预期收益:
  1.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与同类产品或服务相比具有价格优势;
  2.商标使其产品或服务的销售量扩大,市场占有率得以提高;
  3.商标使用范围以及可延伸运用的可能性,但必须重点考虑可拓展的新市场或新产品的技术、财务和经济可行性;
  4.过往使用、推广应用、保护的效果。
  (二)剩余经济年限的确定
  商标权剩余经济年限的确定,应考虑法律保护的年限、商标权续展期的影响以及商标权经济寿命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商标权经济寿命的确定,需要结合相关行业、企业的发展状况,使用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发展潜力等方面作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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