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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委托方将评估基准日设定在出质人违约、拟处置知识产权时,为确定处置参考底价或可变现价值提供参考依据,可以委托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其市场价值或清算价值。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评估知识产权,均可以进行敏感性分析,从而验证方法的适用性以及交叉验证评估结果。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知识产权未来预期能产生的收益以体现其风险水平的折现率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技术途径。收益法中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节省许可费折现法(也译称许可费节约法,下同,Relief from Royalty Method)、增量收益折现法(Premium Profits, or Incremental Income Method)以及超额收益折现法(Excess Earnings Method)。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收益法评估知识产权时应当在获取的相关信息基础上,根据被评估知识产权或者类似知识产权的历史实施情况及未来应用前景,结合知识产权实施或者拟实施企业的一般经济状况,重点分析知识产权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第二十四条 节省许可费折现法,是指将因拥有被评估对象所能节省的许可权费折现加总,或将授权他人使用被评估对象可获得之许可权费收入折现加总从而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即实务中的销售收入分成法。
  第二十五条 增量收益折现法,是指通过比较企业拥有被评估对象前后其带来的增量收益现值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增量收益折现法常用来评估能带来超额收益或节约成本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超额收益折现法,是指在考虑其他相关资产对收益的贡献后,折现仅为被评估对象所产生的税后收益,从而确定被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超额收益折现法包括单期超额收益折现法和多期超额收益折现法。鉴于实践中被评估对象会在一定时期内带来收益,因此,一般常用多期超额收益折现法。
  超额收益折现法常用来评估对预期收益产生重大贡献的知识产权,相对来说,其他相关资产在整个收益模式中显得较为次要。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参照市场上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交易价格,来确定被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技术途径。
  市场法中常用的方法是交易案例比较法,即通过参照市场上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交易价格,或者价值乘数来确定被评估对象价值。
  价值乘数(Valuation Multiples)通常表现为交易价格除以一个收益性财务数据,这个收益性财务数据可以是销售收入、利润或现金流等口径的指标。价值乘数不仅仅局限于财务数据,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参考非财务数据。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应用市场法时,应当考虑被评估知识产权或者类似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考虑市场交易案例的充分性、可比性以及作出恰当调整的可能性,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参照物通常应当与被评估对象处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如果很少或根本没有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交易价格,或者即使有交易和价格信息,也很难对交易价格或者价值乘数进行适当地调整从而反映出可比交易案例与被评估对象的不同特性,注册资产评估师需要谨慎使用市场法,但可以用作辅助方法,以交叉验证其他评估方法得出的结果。
  第二十八条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的成本法,常被称为重置成本法,通过计算重置具有类似或相同服务功能的知识产权所要付出的成本来确定被评估对象价值的思路。在确定重置成本时,可适当考虑机会成本。通过无形资产贬值等调整项来反映与重置资产之间的差异。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被评估知识产权形成的全部投入,充分考虑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恰当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在没有可比交易案例也无法合理确定收益时可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特性,包括或有收益或衍生收益,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恰当地考虑实物期权法等相关估算方法,并结合上述评估方法加以综合利用。

第五章 评估参数

  第三十条 收益法下的具体评估方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预期财务信息。预期财务信息可以是任何形式的财务预测数据,包括营业收入、税前/税后营业利润或税前/税后现金流等。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估算被评估知识产权带来的预期收益,合理区分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所得的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如下假设条件:
  (一)实施知识产权预期可占有的市场份额以及可获得的收入;
  (二)利润率以及未来市场预期对利润率的影响;
  (三)税费;
  (四)实施知识产权需要的营运资金以及资本性支出;
  (五)收益期限;
  (六)预测期后的收益增长率,该增长率应该反映知识产权剩余经济年限内的行业和经济发展速度,一般不超过知识产权所在行业或国家的长期平均增长率,除非可以证明某一时期的高增长率是合理且可持续的。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当进行敏感性分析来评估收益预测中敏感假设条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如果涉及到多个敏感假设条件,注册资产评估师还可以进行多因素情景分析。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比较分析收益预测中不同来源的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重大假设及其依据。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估算相关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时,需要将收益预测的重大假设条件,如增长率、利润率、税率、营运资金和资本性支出,与市场参与者所依赖的信息进行对比,以确定其可靠性和正确性。
  第三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相关知识产权时,应当关注其他可能影响预期收益的因素,如经济和政治环境、相关的政府政策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汇率、通货膨胀率以及利率等因素对知识产权所在市场和行业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许可费率是指公平交易情况下,被许可方自愿地使用评估对象愿意支付的费用比率。
  第三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确定许可费率时,可参考知识产权现行的或以往的许可协议,也可参考市场上相同或相似资产的许可协议。
  注册资产评估师要对获得的相关许可费信息予以分析调整,以反映知识产权和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 可能影响许可费的许可双方关系,如:关联方之间的许可;
  (二) 独家经营权条款;
  (三) 被许可方或许可方是否承担某些费用,如营销和广告费;
  (四) 许可日期以及其有效期;
  (五) 许可期限;
  (六) 不同的特点,如市场地位、地域覆盖、功能等。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计算许可费收益时,应当注意维护费和其他支持性费用的处理方式是一致的。如果知识产权出租方承担广告或研发等维护性费用,则许可费率中则包括该部分内容;如果不包括,则应当在确定许可费收益时扣除该部分费用。
  第三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当对选定的收入分成率作合理性测试。即根据相对应的销售利润率,换算成利润分成率,并与市场上期望的利润分成率比较分析来检验其合理性。
  若该利润分成率与市场数据有较大差别,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判断:
  (一) 知识产权具有的特性;
  (二) 所选择的许可费率不恰当;
  (三) 所采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
  (四) 其他原因。
  第三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综合分析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及其续展可能性、技术或经济年限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合理确定剩余经济年限,并据此合理确定收益期限。
  第四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价知识产权的技术或经济年限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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