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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
(临政发〔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节能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结合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实际,为全力打好节能降耗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现提出如下强化节能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节能目标责任
  (一)充分认识当前节能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十一五”前四年,我市节能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7.5%,完成“十一五”总目标的66.85%。2009年三季度以来,随着工业恢复性增长,尤其是重工业和高耗能产品产量快速增长,全市能源消费量同比大幅上升,对完成今年下降9.1%和“十一五”下降25%节能目标带来巨大挑战,大大增加了今年后三季度的工作压力,全市节能工作面临新的严峻形势。
  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约束性目标,是政府必须向全市人民兑现的庄严承诺,是检验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标志,是实现“三个发展”的内在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各重点用能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加强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必须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和部署上来,背水一战,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进一步强化节能目标责任。 对各县(市、区)及重点能耗企业实行节能目标进度按季度排名,对于目标进度完成较差的县(市、区)和企业进行诫勉谈话及相应惩戒措施。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企业节能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责任,要实行节能目标“一票否决”和严格问责,对各地区节能目标完成好的要给予奖励,未完成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责任。按照国务院、市政府有关规定将节能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市经信委会同市统计局对各县市区及重点能耗企业节能目标进度进行季度排名。对于没有完成进度目标和进度相对滞后的县(市、区)和企业,市政府领导和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人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对目标完成较差的高耗能企业实行限电、差别电价等措施。对整改不到位,连续两季度目标进度完成较差的县市区和企业,市政府要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核准和审批,并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对其实施“禁止生产,休眠管理”的强制措施。
  责任单位: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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