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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意见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各县(市、区)要积极协调企业与有关金融机构、投资者进行合作,建立政府、企业、银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银企合作洽谈会,加强银企项目对接工作。对列入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393”工程的企业,金融部门要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对符合银行优良客户条件的给予重点支持,要搞好公开统一授信,在授信额度内的信贷业务可由经营行按程序和权限考察,并在利率上给予尽可能的优惠。对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所需的农产品原料收购资金,依据企业提供的出口产品订单适时安排放贷。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所需的季节性农副产品收购资金,采取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多种形式,解决抵押难的问题。设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担保资金,委托政策性担保公司经营运作,为龙头企业项目融资提供担保。要借鉴兄弟市成立龙头企业投资公司的做法,在有条件的县(市、区)进行组建龙头企业投资公司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行。扶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并发行企业债券。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从事的农产品初加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煤焦铁等民间资本投资新办和扩建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项目,新增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我省鼓励类投资领域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98号)相关规定。
  (五)实行优惠土地供应政策
  列入“393”工程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可按土地出让现行政策,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优先安排解决,也可采取作价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对于农村建设用地,允许村集体以合作入股等形式参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允许龙头企业通过非耕地开发置换的方式获得建设用地。引导农户通过土地转包、出租、委托流转、入股等流转形式,依法有序参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经营。龙头企业、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和农户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兴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及其配套的简易交易场地,用地未永久性固化的,均视同农业生产用地。龙头企业在农业用地范围内的农具房、化粪池、水池等视同农业用地。
  (六)实行电价和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
  在市直供区内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315千伏安以下执行普通工业电价。对进入 “393”工程的龙头企业创办的种植、养殖业生产基地以及在市人民政府核定的贫困县内兴办的农村粮食加工业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交通运输部门要简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运输车辆审批手续,支持和引导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运输企业构建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物流网络,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工商、质监、卫生、国土、税务等各有关部门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收取的行政性费用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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