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纵横比对的原则,即对亏损企业要与同行业及其自身历史经营等情况比对分析,寻找差异。
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亏损企业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和市局的要求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来自第三方的涉税信息;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建立行业评估模型;充分运用预警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分析、投入产出法等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
第七条 对预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日常税收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八条 对当年和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企业,由主管地税机关组织进行交叉评估。
第九条 亏损企业年度汇算清缴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等资料是否齐全和完整,各项资料所反映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数据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二)申报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纳税调整、优惠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等的计算是否正确,与主管地税机关日常掌握的征管情况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三)企业如有境外投资项目,是否已经按照规定申报境外所得并先弥补亏损,境外所得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
(四)企业是否发生关联交易,其转让定价、成本分摊等是否合理;
(五)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十条 亏损企业年度汇算清缴评估工作可分为初评、审核、确认和抽查四个环节。其中,初评、审核、确认工作应当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至当年9月底前完成;抽查工作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 亏损企业年度汇算清缴评估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