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加强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对于符合重点产业凋整振兴规划要求、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符合银行信贷原则的“四千工程”规划重点企业和项目,及时高效保证信贷资金供给,要采取银团贷款模式加大信贷支持。对基本面好、产品有市场、信用记录较好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四千工程”规划重点企业的信贷需求,积极给予支持。
21.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各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四千工程”规划重点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支持和促进符合条件的骨干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汽车金融公司,积极开展汽车融资性租赁、购车储蓄等业务和新型车贷保险试点,促进汽车消费信贷模式的多元化。支持千亿园区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发挥保险机制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保障与风险管理作用。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进退渠道。积极探索推广无形资产抵押、动产抵押等信贷担保方式,解决园区发展资金困难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在国家现行法律允许、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有效管理控制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创新信用模式和扩大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对机械、食品、石化、有色等千亿产业,可探索开展核定货值质押融资、买方付息票据贴现等业务,对电子信息企业可采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
七、切实加强土地保障
22.建立用地保障机制。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重点支持“四千工程”项目用地,每个园区可安排一定量储备土地。列入省重点工程的千亿园区重点工业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统筹考虑,纳入所在市州计划。千亿园区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项目打捆方式,依法报有权机关审批。千亿园区征收耕地不能在所在县市区、市州实现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本市州或全省范围内实行异地补充耕地。
23.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千亿园区因产业发展需要使用储备土地的,由园区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储备计划,计划规模控制在1000亩以内。在计划规模范围内,园区需要使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优先保障。存量土地不在千亿园区范围内的,可依法依规进行置换。鼓励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严格控制厂区绿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对投资强度大,厂房设计在三层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优先解决建设用地指标,减收或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八、营造良好发展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