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人力资源利用,包括规模工业从业人员增长率、专业技术人员占规模工业从业人员比例。
(三)对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的考核内容
1.技工贸总收入,包括技工贸总收入总额及其增长率。
2.工业增加值,包括园区规模工业增加值总额及其增长率。
3.企业实缴税金,包括实缴税金总额及其增长率。
4.万元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
5.环境保护,包括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万元规模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主要污染物包括:SO2(2下标)、COD、砷、镉。
6.科技进步,包括规模工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规模工业增加值比重、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占规模工业增加值比重。
7.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其增长率。
8.招商引资,包括招商引资总额及其增长率。招商引资总额包括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实际利用境内省外资金。
9.单位工业用地面积实现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四)对规模工业企业的考核内容
1.主营业务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及其增长率。
2.实缴税金,包括实缴税金总额及其增长率。
3.全部资产利税率。
4.万元工业产值能耗降低率。
5.环境保护,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万元工业产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主要污染物包括:SO2(2下标)、COD、砷、镉。
6.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7.工业信息化水平,包括信息化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率、主要信息管理系统拥有量。
8.企业利润,包括企业利润总额及其增长率。
四、考核计分办法
全部考核指标总分值为100,各指标的分值分别见附件1、2、3、4。新型工业化考核采用分项指标得分相加计算总得分。分项指标计分具体办法为:
(一)单项指标得分=(该项指标考核期指标值÷该项指标标准值)×该项指标分值。
(二)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指标分值的1.5倍,最低得分不低于零分,如本项指标得分为负分时作零分计算。
(三)在市州考核计分中,当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在55%以上时,其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增减百分点指标得分,按考核期内各市州该项指标最高得分计分。在县市区考核计分中,当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在80%以上时,其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增减百分点指标得分,按考核期内各县市区该项指标最高得分计分。
五、考核奖励组织实施
新型工业化的数据统计和评估认定,由省统计局牵头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情况督查及获奖单位的审核、呈报由省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进行。
(一)数据收集和审核
为确保考核指标数据真实可信,所有考核指标数据由统计部门以及省直、市州直相关部门收集提供,并实行分工负责制,所有考核数据统一由省统计局负责审核认定。
1.市州、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考核指标数据由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经济技术协作办、省知识产权局收集整理,由省统计局审核认定。
2.县市区、企业考核指标数据由市州统计局及市州有关部门收集整理,市州统计局及市州有关部门初审,报省统计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考核数据收集分工如下:
统计部门负责收集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及其增减百分点、规模工业增加值总额及其增长率、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增减百分点、园区规模工业增加值总额及占规模工业增加值比重、园区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率、万元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单位工业用地面积实现工业增加值增长率、研发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比例、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占规模工业增加值比重及其增减百分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其增长率、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长率、信息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及其增减百分点、规模工业从业人员增长率、专业技术人员占规模工业从业人员比例、规模工业全部资产利税率、工业信息化水平、技工贸总收入总额及其增长率、规模工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规模工业增加值比重,以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及其增长率、全部资产利税率、万元工业产值能耗降低率、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企业利润总额及其增长率等指标数据。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收集提供工业企业实缴税金总额及其增长率等指标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