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应落未落户口问题。对于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在其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件或经内部网上核查、电话核实等方式查证属实后,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申报常住户口;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学生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恢复常住户口。对于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本人申请,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五)关于户口登记项目差错问题。对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以及更正出生日期、民族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要严格把关、严格条件、严格程序办理。其中,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项目信息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变更性别、更正出生日期、民族登记项目信息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对公民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依据公民提供的有效证明(件)予以变更。
(六)关于人户分离问题。对人户分离人员,要在掌握户口登记住址的基础上,登记其实际居住地址,并录入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本市区或乡、镇范围内,在常住户口登记住址以外居住人员数量。对其中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户口登记住址灭失的,要动员其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实际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
(七)关于暂住人口和境外人员登记。依托公安信息工作平台,在掌握现有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走访排查,按照以房(落脚点)管人的思路,进一步摸清核准暂住人口和境外人员相关登记信息,努力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对暂住人口,按照省外、本省外市、本市外县(市、区)、本县(市)外乡镇进行分类,分别形成统计资料。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户口整顿是保证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我国人口普查工作特色,对加强和促进户籍登记和人口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提高对户口整顿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加强组织领导,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市公安局成立了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赵志新为组长的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下设办公室。各市(县)、区、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人口普查户口整顿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居(村)委会要抓紧成立人口普查小组,配合公安派出所做好户口整顿工作。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各级政府要予以保证并落实到位。
(二)强化内外发动。各地要通过媒体报道、街面咨询、社区宣传、网上答疑等措施,全面宣传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户口登记管理法律政策规定,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全力营造群众广泛参与的舆论氛围和工作格局。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公安机关要抽调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组织动员居(村)民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和机构,按照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逐级进行动员部署,召开民警、普查人员、村组干部等不同层级的动员会、培训会,讲解政策规定,统一思想认识,传授工作方法,提高业务技能。上门核对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主动宣传告知,尽量做到不扰民,防止引起不必要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