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花弹专项治理时间为2010年7月至12月,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7月份)。
1.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深入宣传、认真部署专项治理工作。
2.各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
(二)第二阶段(8至9月)。
1.有关市安全监管局按照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和企业控制数量,重新确定礼花弹生产企业,并对确定的礼花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省局复审。
2.对未重新确定的原礼花弹生产企业,由所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其变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取消只在国内销售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的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许可经营项目,由所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其变更《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三)第三阶段(10至12月)。
礼花弹生产、进出口企业严格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和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监管工作要求,使用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监管系统对礼花弹生产、销售进行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安全监管局要充分认识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各项工作。各地要按照新修订的《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重新严格审查礼花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省局将对控制数量内市局上报的礼花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退出礼花弹生产、经营的企业,及时督促其注销相关许可项目,限期妥善处置库存的礼花弹产品和相关设备,并协调地方政府给予支持,引导礼花弹生产企业转产,严防其非法生产经营礼花弹。
(三)不断完善和加强信息化管理手段,强化对礼花弹的日常监管。充分利用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监管系统对礼花弹生产、销售活动进行严格管理,严禁未取得礼花弹生产许可的企业从事或变相从事礼花弹生产活动;严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向国内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礼花弹。
(四)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道路运输、燃放活动等各环节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涉及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