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
(津国土房物〔2010〕207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现就《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办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物业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建立标准
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提取比例,按照不动用业主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跨年平衡使用的原则,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中资金结余情况确定。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每年给个人分户账结息后,以项目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为基数,从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中,按照确定的比例提取建立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并以项目为单位设立明细账户。
二、关于在物业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中预留紧急抢修资金的问题
为了应对物业项目出现危及住用安全的情况,充分发挥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保障作用,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每年为物业项目划转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后,根据该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账户余额情况,预留紧急抢修资金。
(一)紧急抢修资金用途
预留的紧急抢修资金应当用于突发电梯故障、排水管道爆裂、外檐脱落、屋面渗漏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紧急抢修工程。
(二)紧急抢修资金预留标准
根据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规模,按照以下标准预留紧急抢修资金:
1、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账户余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不配备电梯的,预留紧急抢修资金不得少于5000元;配备电梯的,预留紧急抢修资金不得少于1万元。
2、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账户余额在5-20万元(含20万元),预留紧急抢修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3、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账户余额在20-50万元(含50万元),预留紧急抢修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
4、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账户余额在50万元以上,预留紧急抢修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