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
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种类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违法行为情形: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被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法律依据:《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