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种类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第一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第二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百元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第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但有其他相关资料能直接证明其统计数据准确性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但有其他相关资料能间接证明其统计数据基本符合实际情况,但不能证明其数据是否准确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并且没有其他相关资料能证明其统计数据是否准确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
第二章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