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了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造成资料全部灭失。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提供少量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提供大部分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提供所有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