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催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供统计资料,并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法情节:
1.在催报单规定期限后超过2日提供统计资料的;
2.经催报后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日前未提供统计资料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际数与上报数的差额数占实际数的比例在25%以下。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际数与上报数的差额数占实际数的比例在25%以上50%以下。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际数与上报数的差额数占实际数的比例在50%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十二万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例外情形:当实际数和上报数的差额数较小时,即使差额数占实际数比例较大,可以降低一个裁量基准;反之,可以上升一个裁量基准。
四、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的10%以下,并且未填指标数值对区、县(市)级汇总基本没有影响。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的10%以上20%以下,并且未填指标数值对区、县(市)级汇总基本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