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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粮食局机关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八)离退休老干部用车,按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执行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三、派车办法
  (一)公务用车原则规定。局领导公务用车相对固定,确因业务实际需要,领导公务用车可临时调剂用于机关公务。动用领导公务用车,由分管副主任请示相关局领导,经同意后安排出车。局机关其他车辆为处室公务业务用车,由车辆调度员根据处室公务缓急情况统筹调度。老干部用车,优先安排车况良好的车辆服务。
  (二)各处室因公用车时,应提前半天告知办公室车辆调度人员,以便安排车辆。
  (三)公务用车出车前,驾驶员应报告车辆调度员,并在出车后填写当日《出车登记单》交调度员。调度员每周五汇总《出车登记单》报车管员,车管员月底汇总公布各车辆出车情况。
  (四)车辆因公出青岛市,出车前由相关业务处室或出车司机填写《外出派车单》,由分管副主任报分管局长,经局长审批。
  (五)遇有重大活动需用车时,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四、油料管理
  (一)机关车辆用油由办公室按照有关采购规定统一购买使用。
  (二)根据《出车登记单》和《机关车辆统计台帐》由调度员提出分卡充值建议数据,经车管员审核报批分管副主任后,定期向分卡充值需要的数量。
  (三)驾驶员凭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每月由办公室核算一次。
  (四)车辆非因出长途不得交费加油,特殊情况交费加油时,应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报请主任批准。
  五、车辆维修
  (一)车辆维修由办公室指定到市机关事务局核定的厂家维修,如在特约维修点维修,须报请领导批准。
  (二)不得任意增加修理项目。如增加项目,应先请示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后实施。更换下的零件由驾驶员带回以备查。
  (三)车辆维修原则上在车况例行检查时提出维修计划,经车辆维修评估小组评估后,车管员填写《维修通知单》,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维修(超过1500元的由局长签字)。紧急事故维修需先行报告,并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报请主任批准,事后按规定补齐有关手续。
  (四)车辆大修由维修评估小组提出评估意见,办公室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
  六、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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