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粮食局机关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粮[2010]96号)
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机关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确保公务活动用车,提高工作效率,打造“爱车、安全、节约、守纪”服务品牌,提倡节能、降耗、低碳办公,现将《青岛市粮食局机关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青岛市粮食局机关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机关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确保公务活动用车,提高工作效率,打造“爱车、安全、节约、守纪”服务品牌,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青厅字〔2005〕29号文件精神和《青岛市市级公共机构日常节能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
(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检查管理,并按照上级要求统一配置、调度,办理车辆保险,办公室不定期进行检查。
(二)机关车辆由专人驾驶,未经批准不准转借他人或相互调换车辆。
(三)驾驶员应爱惜车辆,注意车辆保养,保持车辆清洁。车辆的日常保养和一般性维护,由驾驶员自行完成。
(四)办公室每月组织一次车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车况检查:发动机、转向制动、灯光、润滑、轮胎;
车容检查:发动机、车身、底盘、内饰、灭火器、警示牌等。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维修及保养计划。
(五)车辆在局内、外停放时,要选取安全的停放地点和位置,锁好车门,启动车前要仔细检查车辆本身及周围有无异物和其它异常情况,确保车辆安全。
(六)国家法定节日期间,机关所有车辆(值班车辆除外)均停放在办公大楼院内,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市纪委。车钥匙交办公室统一保管。
(七)完善机关车辆台帐。每月统计一次行驶里程、耗油、修理费等情况,并规定范围进行公布。
二、派车范围
(一)保障局领导的公务用车。
(二)收发机要文件、电报或到银行存取现金。
(三)参加我局和有关部门在本市组织的集体活动。
(四)在本市检查工作、参加会议和调研等公务活动。
(五)干部职工因患急性疾病需送诊。
(六)到外省、市办理公务,原则上不带车,确需带车的,须经局长批准。
(七)上级机关或兄弟省市领导来我局的接送站和在市内的公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