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3.市劳教局(市戒毒局)制定(包括市劳教局或市戒毒局起草、经市司法局审定以市司法局名义发布),对象涉及劳教人员及其亲属,内容涉及劳教管理执法(收容,通信,会见,放假准假,考核奖惩,禁闭,武器、警械、戒具的使用,逃跑、所内作案的处理,所内死亡的处理,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解除劳动教养)、劳教人员教育(入所、出所教育,基础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和辅助教育等形式的政治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社会帮教)等事项,以及对象涉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其亲属,内容涉及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等事项的文件;

  4.市社区矫正办制定(包括市社区矫正办起草、经市司法局审定以市司法局名义发布的)涉及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属,内容涉及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监督和奖惩等事项的文件。

  (二)清理原则和重点

  原则上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梳理以下问题:

  1.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一是上位法被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当予以废止或作相应修改;二是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三是规范性文件与该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

  2.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一是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已被取消或者调整的;二是社会客观实际情况已经发生较大变化,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不适应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要求的;

  3.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主要是针对同一事项,不同规范性文件对调整范围、管理方式等具体规定存在明显冲突的。

  (三)清理标准和结果

  1.决定相关文件失效或修改。文件调整的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决定其失效。对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10年市政府令第26号,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如规范性文件的施行之日为2005年5月1日之前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且施行之日为2008年5月1日之前的,没有继续实施必要的,应当决定其失效;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2010年9月30日前修订完毕并重新发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