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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沪发改价检(2010)006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下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精神,结合《关于本市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0〕004 号)要求,经市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限和范围

  检查的时限为2009年至2010年6月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检查的范围包括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团收费,以及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各项收费。

  二、检查的重点

  (一)2009年涉企收费专项检查中政策明确但未及时整改的单位;

  (二)未按照市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联席会议的要求,开展自查的单位;

  (三)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列入重点检查范围以及企业反映较多的,如市政、质量监督、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有关单位。

  三、检查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级别管辖方式进行。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相关单位的检查工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相关单位的检查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还将选派干部直接参与闵行、宝山、嘉定、虹口四个区的检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7月上旬至8月下旬)为重点检查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检查同级相关单位,市联合检查组适时对部分区县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二阶段(9月上旬)为总结报告阶段。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在9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的报告报市物价检查所。

  四、检查的内容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政策规定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延长时限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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