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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10年6月30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王世伟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居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保障住宅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建筑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建筑间距管理及日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五条 建筑间距是指满足一定日照标准的建筑物之间,以遮挡建筑遮光面到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的最小水平距离。
  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的(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超过其所在墙面总长度1/2的,以突出部位的外墙面计算建筑间距。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
  被遮挡居住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照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
  第六条 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
  (一)临时住宅建筑;
  (二)未经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擅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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